針對8/11日鐵路工會將與鐵路局開啟新的勞資協商,本籌備小組提出幾點聲明,務必請工會遵守相關協商規則,保障員工權益,就我們提出的訴求向路局反應,且所產生之勞資協商必須獲得多數會員的共識,否則不予承認!
車站訴求:
1.尊重員工輪班意願,不得要求員工強制輪班,給予週休二日之權利。(三班制人員可自由請週休例假),且改善輪班休息室環境,改善員工值夜品質!
2.發給夜間津貼,前2小時x 1.33, 之後x1.66 臺灣坊間企業無論傳產或科技業,甚至打工族,於夜間工作(22:00~06:00)皆比日間上班薪資較高。故路局應參考勞基法24條, 扣除休息時間後, 延長工時薪資前2小時加給每小時工資額三分之一以上, 2小時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計算。
3.目前人力嚴重不足,請於兩年內補足所有車站人力,並給予約僱至少一年之聘期,防止短期工作訓練完就離職。
4.請改為日夜休日夜休例:三班制的休班為夜班的延續, 雖合法但並不合理. 一般輪班工作是採整個月皆夜班來安排, 不會有休班隔天再接日班, 造成路員完全不像休假, 並有在休班日仍在上班的不愉快感。請至少改成如此給予員工充分之休息!
5.回歸基本8小時工時,超過即為加班,但不包含休息一小時的時間:以現有工作為例,上班四小時休息半小時,再上班四小時休息半小時,後面的三小時即位加班,不得再以1.8小時計算。而夜班則按照上述夜間津貼計算!
6.國定假日出勤: 應給予一日薪資加班費及一日補休。員工犧牲的不是只有自已的時間,連健康,家庭,朋友通通都賠進去。休息日出勤: 員工可自行選擇休息日(明訂為例假前一天)是否同意出勤。資方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及列入年終考績評比。颱風日出勤:應給予津貼或者補休,如列車停駛,不得強迫員工執勤。
7.例假認定: 不得依台內勞字398001號內解釋,連續24小時即認定為一日例假。須以完整一日00:00~24:00為認定標準。
8.協商結果須公告周知,且須發給員工協商事項同意表,超過七成員工同意始可執行。因現行代表已臨近卸任,將不具任何民主正當性可言,因此須讓會員自主決定!
車班訴求:
1.車班場站環境: 無論車站, 本班/外班宿舍全面整建,須達潮州車班水準,並能確保休息時間內無站場設備及車輛噪音干擾問題,否則員工可拒絕隔日乘務工作,並於隔日班另安排便乘返回。寢室需每日打掃整理。寢具至少每二日更換一次。衛浴間需免費提供沐浴乳,洗髮精。
2. 列車長休息: 每工作3~5小時(含整備時間)需依勞基法35條規定,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並不得安排於當日乘務時間開始前/結束後,或未滿3小時即休息。
3. 外站過夜計算: 方案1- 上下班刷卡內的時間皆算上班時間。 方案2- 外站津貼方式給予補助,依最低工資每小時時薪120起計算。
4. 外站休息時間: 過夜時間(含第一日下班整備及第二日上班整備)至少需8小時。若列車延誤,導致員工休息時間不足6小時,需本人同意才可繼續執乘隔日原工作班,但工時延續第一日工時總數累進計算加班費(依勞基法24條)。不同意者則安排便乘返回單位,依第二日工時重新計算。
5. 更換班表休息時間: 乘務工作終了至次日再出勤擔任列車乘務工作,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1小時。
6. 乘務旅費:標準及金額重新計算。包含,里程、車種、日/夜間、整備/乘務時間、自主管理。每3年依物價指數重新檢討一次。
7. 延長工時計算: 依勞基法30條第一項規定,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超過時數一律依勞基法24條規定計算。
8. 關鍵人力單位: 須依 “單位內全員總特休天數/每年工作天數(365天扣除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 2年內以特考資格補足人力,避免員工有無法核准特休狀況。
9.同車站第6點及第8點:假日出勤應給予補休,及協商結果須公開透明供所有會員簽名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