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產工與會員進行勞檢,新北市勞工局、台北市勞檢處、屏東縣政府認定臺鐵局違反勞基法第24條(未按照休息日規定發放加班費)與第32條(每月延長工時超過46小時)。
2.產工要求鐵路局補發105年12月23日至106年9月30日間,未足額給付臺鐵員工之休息日加班費
1.經產工與會員進行勞檢,新北市勞工局、台北市勞檢處、屏東縣政府認定臺鐵局違反勞基法第24條(未按照休息日規定發放加班費)與第32條(每月延長工時超過46小時)。
2.產工要求鐵路局補發105年12月23日至106年9月30日間,未足額給付臺鐵員工之休息日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