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強制勞動刑事偵查庭

以下轉自理事長王傑文章,以第一人稱角度陳述

 

今日出庭,局長也列為被告出席,由檢察官來訊問,我則是作為告發人做相關陳述。其實我相信雙方都很無奈,我也對局長感到抱歉,但作為工會代理人和資方的代表人,我必須替工會成員做出這樣告發強制勞動的舉動。

首先檢察官詢問局長是否知悉相關的公文,像是發布禁假令。局長就表示這是處的權責,他不清楚,然後說明這是交通部長年來的慣習,在春運期間發布禁休令。

接著檢察官詢問是否知悉有資位的人員,應該適用勞基法,因為勞基法84條明定了擇優適用。局長表示應該還是要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畢竟我們有運輸上的需求,又是公務人員。但檢察官很明確的說,以勞動部的函文來看,台鐵人員適用勞基法無誤。最後甚至痛批台鐵局人事,是在亂搞!令局長及律師啞口無言。

後面相關的陳述,則是由台鐵局的律師發言(同裁決那位),說明了鐵路有24小時全年無休營運的必要,員工也必須按照班表出勤。然後裁決結果出爐定我方敗訴,休假未依照請假規定,就是曠職。且裁決認為我們違反誠信原則,四天前才提出聲明是突襲。且企業工會已經有協商,認可這個班表,我們就該受到拘束。且說我方發起依法休假的這337人,全部沒有做請假手續,都是擅自不到勤。

後來我回應:裁決庭之判決,是肯定個人的依法休假權利,工會被駁回的理由是沒辦法代替個人行使,但是個人行使毫無問題!而本件既然適用勞基法,那就該回到「徵得勞工」同意這個原則上。而我們完全表示了不出勤意願,1/1日就有記者會,13號就發公文,但鐵路局依然以未請假理由威脅曠職,事後也的確記曠職懲處!至於企業工會有無協商權,我表示的確持續有協商,但是根本沒有簽呈團協,是無效的同意。檢座也說了適用勞基法是一個前提,但是如果企業工會有協商,那員工應該要遵守。重點是勞動部也清楚表示,根本沒有團協存在,檢座則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讓他看看。

而在員工請假跟路局准駁這件事情上,鐵路局更是毫無誠信,地方基層明明是以威脅跟禁假手段處理,對簿公堂上卻還聲稱完全沒做,是員工自己沒請假,真是毫無人性可言。

最後檢察官希望十天內提示相關書證,下次再討論會更有聚焦。且詢問考量局長公務繁忙,是否我同意由律師代理,我表示同意,這也是我對局長公務上的尊重!後來檢座詢問是否有需要傳證人,我說希望傳工會秘書,局長跟律師立即表示秘書非台鐵人,不是員工。但檢座還是說可以報上來審核。(請問台鐵員工才能當證人嗎?)

這次開偵查庭,我想是勞基法強制勞動規定的一個里程碑。我也說了強暴脅迫,不應限於身體上的拘禁,而是對內心形成的恐懼跟陰影,造成員工不敢請假跟身心受傷。

如果南韓的檢察官,有勇有為敢於收押打壓記者的電視台社長,那我更希望台灣的檢察官也能勇敢偵辦這個案件,讓台灣的強制勞動的法規有個新的局面,不要讓這一條成為具文!

也希望局長記得當初身為基層的理念,考量員工的訴求跟權益。

工會這邊仍然強調:

第一、放棄打壓並且跟產工具體協商。

第二、撤銷曠職懲處。

第三:解決人力短缺的困境。

否則產工還是會一直戰鬥下去,告發也只是第一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