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事項

本產業工會籌備小組,在此聲明幾點事項:

  1. 有關於企業工會提出之聲明內容,表示從未聲明要求會員在中秋節依法休假,為避免社會大眾誤解,要訴求的是安全的工作環境和有尊嚴的工作待遇。試問:是否完全忽略了員工的國定假日依法休假的權利,也忽略了廣大員工的心聲跟呼喊呢?
  2. 企業工會採取這樣的態度,不承認員工的依法休假權利,卻反而與資方站在同一角度,暗自協商。漠視員工的訴求跟心聲,而與資方私相收授,拒絕任何對內的溝通跟回應,這樣的企業工會,似乎背離了眾人的期待。
  3. 經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簡上93號判決中指出:,由該工作規則(台鐵管理局工作規則)可知,被上訴人(台鐵局)所實施之分配工時,係以單週一日為配工時之基礎,與現行法所規定每二週二日為分配工時之基礎不合。另上開工作規則以單週正常總工作時數以48小時為度(二週96小時),與現行法以每二週總工作時數84小時為限亦有不合,該工作規則每二週總工作時數超過現行法規,即已違法,原處分就「正常工時為8 小時」(被上訴人分配工時2 小時不合法)之見解,亦包括「分配工時不得逾法定總時數,被上訴人於新法施行後,不得仍以前揭工作規則(單週正常總工作時數48小時)作為實施分配工時之基礎」,該部分自屬裁罰範圍。
    可以得知,台鐵局現行的三班制度,已經違法卻始終不予調整。
  4. 再查,本件被上訴人(台鐵局)主張其與鐵路工會間就78年修訂之工作規則,係採取先由各地處段選出鐵路工會代表與被上訴人達成決議,再送交被上訴人由工會代表與被上訴人開會決議等情,而鐵路工會函復本院陳稱未有依工會法規定決議同意分配工時之紀錄,但亦陳明因歷時已25年之久,相關卷宗均已銷燬,該會無法確定是否有同意分配工時之事實,另有多次與被上訴人開會討論之情,此有鐵路工會103 年3 月18日鐵工福字第128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60 頁),則依鐵路工會相關卷宗均已銷燬,固無從直接查明鐵路工會是否同意分配工時之事實。
    可以得知,台鐵局與鐵路工會,根本無從拿出勞資協商的結果,且沒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相關三班制內容,在這樣以文件缺失損毀的理由之下,逕行違法輪班制20多年之久,試問台鐵局以及企業工會何以漠視員工權益至此?
  5. 對於指稱某團體試圖分化工會,是否暗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的指導成立?我們在此聲明,臺鐵產業工會的籌備小組,是當時號召全國運務人員所召集的30人小組,無關任何組織的奧援或者色彩,我們都是真心想為台鐵盡一份心力的員工,長期對於現行的狀況感到灰心跟不滿,因此舉起了改革跟組織工會的大旗,試圖挽救臺鐵這塊老字號招牌!我們衷心感謝桃產的指導協助,讓一群年輕人有了方向,但我們仍將秉持初衷,為員工盡心盡力,不會讓任何勢力影響台鐵員工的覺醒,望企業工會不要誤解。
  6. 本產業工會主張:請聽取產業工會會員之心聲以及訴求,打開協商管道,而非對外指稱協商良好,實則協商次數一次皆無!產業工會仍將積極反映員工心聲,推動更合理且合乎勞基法的排班制度,努力爭取會員權益。也望企業工會本持初衷,以員工權益為己任,爭取員工合法休假權益。我們將持續推動連署,希望交通部以及行政院長官,聽見我們基層員工的心聲。

產業工會籌備會理事長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