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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理事長暨代表選舉結果             選舉辦法

第一屆理事長暨代表選舉結果            

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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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第一屆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決議,本會自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起,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條 
會員代表按下列五種工作職種,分別產生之:
一、運務;
二、工務;
三、機務;
四、電務;
五、餐旅。

第四條 
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前條第一款之運務會員代表選區,分為台北運務段、台中運務段、高雄運務段、宜蘭運務段、花蓮運務段。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工務、機務、電務、餐旅會員代表選區,於會員人數達到五十名以上者,以全國為範圍成為同一選區。

第五條
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分配依會員類型及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並依下列方式計算之:選區之會員人數每滿五十名選出一名會員代表。
  
第六條 
會員代表之候選人採自由登記制。
秘書處應於選舉前一個月擬定具體選區劃分、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及登記參選時程表,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會員。
有意參選代表之會員應於登記時間內向秘書處登記,經理事會審核有無停權與出會等資格條件確認後,始公告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制,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連記法。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理事會抽籤決定當選人。

第八條
各選區投票方式,由理事會派員或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
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無加蓋本會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者無效。

第九條 
理事會統一執行各選區之選舉及開票工作,由監事會派員監督。

第十條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會員代表及參與會員代表大會之資格。

第十二條 
各選區之會員人數每增加五十名,得進行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辦法之適用如有疑義,由理事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自第一屆會員代表選舉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