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選舉辦法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2020.10.28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 12次會議修正
2020.11.17第一屆理事會第 19次會議修正
2024.10.27第二屆第 17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據本會章程第十五 條 、第十六條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決議,本會自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
會起,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條
會員代表按下列五種工作職種 ,分別產生之
一、運務
二、工務
三、機務
四、電務
五、其他 。
第四條
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前條第一款之運務會員代表選區,分為「台北、台中運務段」、「高雄、花
蓮運務段」。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工務、機務、電務、其他會員代表選區,以全國為
範圍成為同一選區。
第五條
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分配依會員類型及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各選區應至
少選出一名會員代表,並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 )運務會員代表選區之會員人數每滿三十名新增一名會員代表。
(二 )工務、機務、電務、其他 會員代表 選區 除 以各營運處為劃分,各保障名額
一名 外 ,會員人數每滿十名再新增一名會員代表。
第六條
會員代表之候選人採自由登記制。
秘書處應於選舉前一一個月擬定具體選區劃分、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及登記參選個月擬定具體選區劃分、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及登記參選時程表,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會員。時程表,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會員。
有意參選代表之會員應於登記時間內向秘書處登記,經理事會審核有無停權與出會等資格條件確認後,始公告成為候選人。出會等資格條件確認後,始公告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制,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連記法。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理事會以上時,採用連記法。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理事會抽籤決定當選人。抽籤決定當選人。
第八條
各選區區投票方式,由理事會派員或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投票方式,由理事會派員或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
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無加蓋本會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者無效。章者無效。
第九條
理事會統一執行各選區之選舉及開票工作,由監事會派員監督。
第十條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四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會員代表及參與會員代表大會之資格。
第十二條
各選區有下列情形者,得進行補選:
(一) 運務會員代表選區之會員人數每增加滿三十名。運務會員代表選區之會員人數每增加滿三十名。
(二) 工務、機務、電務、其他工務、機務、電務、其他會員代表選區會員代表選區之會員人數每增加滿十名。之會員人數每增加滿十名。
但所餘任期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辦法之適用如有疑義,由理事會解釋。義,由理事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理事會通過後,自第通過後,自第一一屆會員代表選舉開始適用。屆會員代表選舉開始適用。
第一屆理事長暨代表選舉結果
選舉辦法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第一屆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決議,本會自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起,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條
會員代表按下列五種工作職種,分別產生之:
一、運務;
二、工務;
三、機務;
四、電務;
五、餐旅。
第四條
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前條第一款之運務會員代表選區,分為台北運務段、台中運務段、高雄運務段、宜蘭運務段、花蓮運務段。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工務、機務、電務、餐旅會員代表選區,於會員人數達到五十名以上者,以全國為範圍成為同一選區。
第五條
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分配依會員類型及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並依下列方式計算之:選區之會員人數每滿五十名選出一名會員代表。
第六條
會員代表之候選人採自由登記制。
秘書處應於選舉前一個月擬定具體選區劃分、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及登記參選時程表,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會員。
有意參選代表之會員應於登記時間內向秘書處登記,經理事會審核有無停權與出會等資格條件確認後,始公告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制,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連記法。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理事會抽籤決定當選人。
第八條
各選區投票方式,由理事會派員或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
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無加蓋本會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者無效。
第九條
理事會統一執行各選區之選舉及開票工作,由監事會派員監督。
第十條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會員代表及參與會員代表大會之資格。
第十二條
各選區之會員人數每增加五十名,得進行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辦法之適用如有疑義,由理事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自第一屆會員代表選舉開始適用。